半岛游戏旅游攻略国家行为原则半岛游戏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25    来源:网络

  国家行为原则是指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行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国家行为原则必须被国家及国家行为主体公认和普遍接受,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对国家及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适用于国家治理的所有领域和所有过程。

  国家行为原则是对国家治理行为,具体来说是针对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进行法律约束的基本准则,是对国家行为方式、程序等方面的概括性基本要求,只要涉及到国家治理的事项,只要在国家行为发挥治理功能的领域,国家行为原则都应当对国家行为的调整起到必然的约束或指导作用,而不在于这个领域的国家行为参与程度如何,也不在在于国家行为的性质及国家行为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作用如何。

  国家行为原则的普遍约束力是与国家行为适用于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的效力是相互依存的,国家行为原则对国家行为的普遍约束力是由国家行为性质决定的,它的意义就在于只要是依法进行国家治理的国家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国家行为原则的约束。不在于该国家行为在国家治理中所起的具体的作用,也不在于该国家行为主体在国家治理权力序列中所处的地位,它针对的是所有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主体的行为是经过法定程序设立或授予的。

  国家行为原则得到普遍公认和接受是国家行为原则的显著特点,作为约束国家行为的原则,首先应当具有广泛的公众基础,得到了代表绝大多数公民利益的公民的认可和维护。其次,国家行为主体都应当广泛认知,而实践上国家行为主体是否真的认识到,不是国家行为构成犯罪的免责理由。

  国家行为原则是对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限制,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不得超越国家行为原则的界限。从另一面来说,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一旦违反了国家行为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基本上构成了国家犯罪,所以国家行为原则属于国家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不是可以遵循的原则。但是,国家行为原则并不等于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那是有区别的。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行为,但并不等于法律,只是指导国家行为的准则之一。国家行为原则是构成国家行为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犯罪学的原则和宗旨是一致的,科学反映出了国家犯罪学所研究的国家行为特征;而国家行为规则是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具体要求,在法律对国家行为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时,应首先适用于该具体规定半岛游戏,只有当法律对于国家行为没有具体的行为规则时,国家行为原则才在调整国家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国家行为原则也是构成国家犯罪学的理论基础之一。[page]

  负责任,就是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恐怕就不只是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那么容易了,其中的艰辛与困难是客观存在的。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需要经过持续地努力才能做到,而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民主的、法治的、公信的国家,是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国家。而这样的国家,正是公民认同、支持和拥护的国家。但是,国家不一定都是负责任的国家,关键取决于国家治理行为是否具有责任性。国家行为是以国家治理权力为核心,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对国家资源进行调济,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公民对于国家治理的希望寄托于国家行为主体,国家行为主体是国家治理的实际执行者,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真实运用者。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要建立在公民利益的基础上,要以公民满意与否、国家治理秩序公平与否作为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尽责的标准。国家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国家治理的法定职责,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合法、合理、公正的程序,采取合法的国家行为方式,敢管,勇于管,管到位,不仅要完全履行职责,更要卓越追求国家治理的最佳效果。

  责任与公正都是法律的精髓,近现代的国家政治,首先就是民主的、公正的、责任的政治。国家行为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主要方式,必然要求国家行为是民主的、公正的、负责任的国家治理行为,对国家,对公民,对国家治理秩序负责,对法律负责。国家行为建立在法定的国家治理责任基础上,国家行为主体既是行使国家治理权的主体,同时也是承担国家治理责任的主体,责任与权力同在。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必须承担相应的国家治理责任,无责任便无相应的国家治理权力。要做到国家行为的责任性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立法上,不仅要授予国家行为主体相应的国家治理权力,也要注重权力与责任的公平匹配,按照国家治理权力与治理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国家治理责任的内容、形式予以明确,将责任追究方式予以法律细化,并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或保障体系,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对干扰国家治理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内容,使国家治理权力与治理责任相均衡、对应,同时赋予责任追究相应的保障机制。

  国家行为责任性原则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国家行为的监督问题。国家行为要实现责任,不能仅仅依靠于国家行为主体的自觉性行为,还必须对国家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公众、新闻、公民的监督渠道,通过立体监督体系的监督作用保障国家行为责任性进行。由于国家治理权力通过具体的国家行为主体来运行,鉴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权力不可避免地带有膨胀的私欲。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运行与监督机制,就可能导致国家治理权力被滥用或怠用,就不可能实现国家行为的责任性。甚至长期以来,一些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片面地认为国家治理权力就是国家行为主体代表国家单向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的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行为,只约束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把对权力的行使当作国家治理权力的唯一方式,完全忽略了国家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轻视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肆意破坏国家治理秩序,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严重。比如,陕西省曾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木筷的决定,政策公布之初,相关国家机关还开展了几次联合执法行动,查处了一些违禁行为,但后来就不了了之,谁都不管了。由于执行不力,国家治理行为缺乏责任性,讲排场充样子,结果使禁令变成一纸空文。合法承担治理责任是国家权力行使的重要原则,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过程,也就是国家行为主体履行国家治理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有多大的治理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治理责任,有权必有责,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时就应当受到监督,违法就要追究,行使权力就要尽责。要建设文明、法治、和谐的国家,必须倡导责任性国家行为。[page]

  国家行为必须打破一个观念,不要只认为国家行为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更不要认为国家行为主体只是对法律、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的简单地执行和落实,而更要注重于国家行为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的要求,是否符合公民的愿望和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对于国家行为行使的法律效果。国家治理行为的责任性,不仅要承担起本应承担的对内国家治理责任,治理好对内的国家事务,时时刻刻把公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真实实地实半岛游戏中心现国家治理的效果,同时还要履行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加强同其它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国际合作,在捍卫国家利益和尊严的基础上,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国家行为责任原则要求国家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行为的高绩效基础上,注重国家行为的实际治理价值和实际治理效果。在中国,那些认为只要不贪污、不受贿、不违法犯罪就不会出问题的思想曾经相当流行,对于国家赋予其履行的国家治理职责漠不关心,毫不负责,不上班或上班时间看报纸、喝茶、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擅离岗位、办事拖拉、“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工作效率极端低下,工作极不负责任,严重影响了国家行为主体的整体形象,破坏了国家公共权力运用的积极意义。国家行为不仅要符合国家治理的法治原则,还要切实关注国家行为的及时性和效率,要符合国家行为的责任原则,重视国家行为的过程与国家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重视公民对于国家行为的满意度;要在确保治理行为合法进行的基础上,减少国家治理成本,减轻公民的负担,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精干人员,简化流程和手续,建立高效、协调、责任的国家行为机制,实现国家治理权力对国家事务治理的宗旨和目的。

  在国家治理实践中,部分国家行为主体怠于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以致于国家的法令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国家事务不能得到有效、及时处理,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某些不负责任的国家行为中得到破坏,使国家治理的正常进行出现了许多重大问题,影响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家或地方推出了问责制度,对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责任监督。如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3年8月,长沙市推出《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通过对国家行为信息的公开,保障公民对国家行为的知情权,通过公民对国家行为的监督和相关国家机关、各派、各社会组织对国家行为的监督,制约国家行为主体充分重视国家治理行为的过程和效果,督促法定治理职权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实现。[page]

  国家行为责任原则是人类对秩序社会的基本理想和长期追求。人类由生存与生活的无序状态发展到有序状态是人类在不停的生活与生活探索中逐渐形成的。国家的出现,是人类活动发展到有序状态的重要标志。尽管人类出现以国家为标志的的有序状态后牺牲了人类生活的某些自由或利益,但人类对国家生活状态的追求却是人类秩序理想中的根本。人类创造出国家生活状态,就是希望通过国家这种人类治理工具,引导人类进入生存与生活的有序状态。

  法律既是国家治理的依据,也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为界限。国家行为责任原则是公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更是依法进行国家治理行为的最低准则。国家是人类选择和必然走向的人类组织形式,是人类实现生存和生活有序化的重要管理工具。国家作为人类生存与生活的重要组织,通过国家公共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秩序治理,而国家治理行为是国家治理职能的最直接体现,国家通过制定各种行为规则实现对国家的治理需要,实现国家资源在国家、公民当中的公正协调和分配。同时,为了达到公半岛游戏中心民行为的有序化,国家需要通过权威性的责任治理行为将公民行为统一导入到有利于国家治理和公民生活的轨道上来。国家治理职能是是国家存在的根本,国家为了达到国家治理的效果,必然要依靠一定的治理手段,同时必须遵循治理的行为规则,恪守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为界限,法律,就是国家行为规则与行为界限的集中体现。国家行为主体作为实现国家治理及制定、执行法律的主体,国家行为必须处处体现国家治理的任务和目标,体现出国家行为对国家治理的尽职尽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国家行为合法性和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治理秩序的维护的有效性作为国家治理的效果的根本方面,因此,国家行为责任原则是国家治理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国家行为主体履行治理职能的根本准则。

  国家行为责任原则是国家政治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抉择,国家行为责任原则其实是政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体现和实现政治功能的重要手段。政治功能是国家治理职能之一,作为国家治理的执行者,存在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特殊统治利益,为了维护这种统治利益,国家行为主体总是从本利益方出发,制定出某些特殊的措施来维护国家行为主体的特殊利益。同时,这种利益必须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同的。但是,对于这种特殊利益关系的长久存在或维护,国家行为主体得到公民的普遍拥护是首要前提,这就取决于国家行为是否言必行、行必果,是否能做到言词与行为一致,行为与效果一致,行为与法律一致,这些,都是国家责任行为的结果。[page]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国家主权从内容上说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领土主权等几个方面。国家主权概念引自于国际政治学,源于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博丹。1577年博丹在《论共和国》一书首先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认为主权是国家统治者对领土和臣民的最高权力。而完整的近代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是在17世纪中叶以后形成的,此后,国家主权概念被国际社会广泛应用。

  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和最重要的属性,作为国家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构成要素,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国家主权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这两个方面是相关联而不可分的。在对内方面,如果国家没有独立的权力去选择适合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能独立处理各种国内事务,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半岛游戏、物、事件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如果不能以主权平等的身份参与国际交往,处理各种国际事务,那么国家对内对外都不是独立的,国家便要服从于外来的干涉而失去其独立地处理对内对外国家事务的自由,因而就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了主权,所以,国家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因此,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成为了国家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国际义务和基本行为规则。

  国家行为必须遵循不侵犯他国主权原则,首先必须要求国家行为的行使必须尊重他国主权,坚持并维护国家间的主权平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权力,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国家主权平等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在《联合国》及其它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中。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构成,在国际行为准则中,国家之间是彼此的独立法律主体,相互之间不论大小强弱和国家实力,都是国际社会的组成部分。国家行为处理国际关系时应尊重他国主权的法律平等性、政治独立性和领土完整性,平等地对待他国,不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侵犯或者破坏他国主权,不欺压掠夺别国,不为自己谋取单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益而损害他国家利益。国家行为必须要遵守国家间互不侵犯原则,即国家行为的行使禁止使用任何威胁或者武力等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手段去侵犯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建立各国友好关系。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在国际上被第一次明文规定为国家行为规范的国际规范是《联合国》,属于现代国际法律发展的成果。它的意义在于对除按规定可以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和强制行为、单独和集体自卫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武力或武力威胁其它主权国家,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得也不应该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才是国际争端解决的正确途径,每一国家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与其它国家间的任何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危及他国主权。[page]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全球化越来越明显,国家行为超越国界对他国产生影响力或作用的范围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国家行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不侵犯他国主权原则的把握和遵守。全球化是建立在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的各国间日益加强、不可分离的相互联系的事实上。全球化首先表现为经济的一体化,但经济生活的全球化必然对包括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在内的全部社会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集中地体现为对他国的国家主权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全球化在本质上与传统的国家领土观念是相冲突的,经济全球化从客观上都要求冲破领土的束缚,使国家的领土要求从属于经济全球化要求。由于经济全球化的结果,一些重要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行为超越了主权国家的传统边界,对国内政治经济进程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使国家在国内治理权力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除经济全球化以外,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也要求各国实现跨国界的合作。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当危及人类生存的危机出现时,仅靠一国的力量是很难解决,必须实现全球的合作,如失业、粮食、能源、环境、核问题等。由于这些全球性问题之间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关联和制约关系,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对全球性的问题作出根本性的解决,于是出现了国家间行为的相互配合,如果此时国家行为如不恪守尊重他国主权的行为准则,必将对他国的国家主权构成威胁或现实破坏。

  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应该履行依国际法或国际决议所应当所承担的国际性义务。如依联合国所负的义务,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的义务,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的义务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的传统原则,也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对这一古老原则的继承和发展。《联合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各会员国为了保证全体会员享有加入本组织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应善意履行依照本所承担的义务,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的义务。

  国际社会是由平等主权的国家组成,建立起对任何国家都行之有效且平等的国际行为秩序是国际法所面临的难点,要使每个国家都善意履行国际正当义务更是难上加难。国际法是由国家间通过国际协议构建起来的体系,约束的是所有缔约国家,对国家主权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但并不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国际义务的承担是建立在正当的国际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国际义务必须建立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国际行为一旦涉及国际义务承担时,由于国际社会缺乏约束主权国家必须履行义务和听从国际命令的强制力,而主要是通过国家自觉和自愿行为完成,这样就使国际义务的履行效果受到限制。从加强国际合作的角度来说,建立起有序的国际秩序离不开国家间的合作,并且国家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得到拓展,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加强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社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国家是否履行国际义务就成了国际社会秩序能否得到正常维持的关键。从正面说,每个国家都在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范围内,坚决履行应负的国际义务,那么,国际秩序就得到了很好地遵守。从反面来说,如果国家不履行国际义务呢?答案很简单:国际秩序就显得松懈和无力,国际社会久而久之就会缺乏约束国家行为的规范,正常的国家间关系就会被破坏、打散,这对于建立起一个有序的国际社会是非常有害的。[page]

  国家行为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和具体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政治权利、自由权、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至少做到国家行为不主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国家治理行为的相应救济。国家行为必须遵循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原则之所以重要旅游攻略,是因为公民合法权益是公民与国家行为之间的基本界线,公民合法权益特别基本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那么他就不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达到实现人生目标的目的。国家行为应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精神,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公民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不仅要通过国家行为的保障使公民的各项权益得到充分实现,在国家行为中更不要通过主动行为去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家行为只有在充分地保障和发展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公民”,既然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因而权力只能用来为公民服务。国家行为必须实现权力和义务统一,将国家行为的过程、方式、手段、标准和效果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必须高度重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体察民情,反映民意,保证公民依法行使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国家行为的幌子,滥用国家治理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采取暴力或强制手段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有的滥用行政处罚权,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至造成冤假错案等;因此,保障国家行为依法进行,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国家行为必须改进和遵循的准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将国家行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真正做到国家行为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行使国家治理权力,必须要求国家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国家行为遵守法律,要求国家行为的依据必须来源于法律,国家行为的各个方面均要依照法律来进行,这就要求建立起完备的国家行为法律体系。但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是否就成为了国家行为违法的理由呢?法然不是。国家行为必须无条件遵循在现有的法律体系,而不能以法律规定不健全而成为国家行为自由的借口。那怕是对国家行为进行约束的最简陋的法律,它也因为被国家行为主体严格遵守而存在非可伦比的价值,那怕是对国家行为进行调整的最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国家行为主体良好也遵守,它的存在也毫无价值。[page]

  要求国家行为遵循法律,必须从国家行为主体合法、实体合法和和程序合法三方面来综合评价。只有从主体上、实体上、从程序上看,国家行为都符合了法律的要求,该国家行为才是合法的。从实体合法的角度来说,国家行为合法就要求国家行为主体具备国家治理的资格条件,国家行为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越权无效,滥用权利无效,怠于行使国家治理权的行为无效。从程序上要求国家行为合法就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行为,无违反法定操作规程的情形。

  国家行为合法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为主体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从实体上看,首先,国家行为主体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获得国家治理的权力,即法无授权不得以国家行为的名义进行国家治理行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律还必须对国家行为主体的的职权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国家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职责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一般不允许行使法律之外的任何职权。作为国家行为,其进行国家治理的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法规。国家行为的进行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国家治理行为当中体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国家治理秩序的维护;国家行为的目的是实现对国家的秩序治理,维持国家和社会正常秩序、安全,排除任何对国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的现实和潜在危害。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的需要,国家行为有时会限制、干涉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使,这也必须要求国家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在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时,国家行为主体应在不违反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为了达到国家治理的目的,至少也应当在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基础上合理进行国家治理。

  其次、国家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授权,行使自己的职责,即法有授权必须行。国家行为主体作为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按照法律规定和授权,必须承担起履行国家治理的职能,管理好国家事务,以实现国家治理的目的。在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国家行为主体不得假借任何理由不履行应当承担的国家治理职责,也不得滥用职权。

  再次,国家行为遵守法律必须遵守国家行为程序。保证国家行为合法,实体法固然重要,但由于法定的程序能保证国家行为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使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行为都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步骤来进行,达到法定的效果,否则,国家治理的目的也会在国家行为的不断程序违法中落空。或者,即使通过非法的手段达到了国家治理的目的,也会因程序的非正义性,损害了本应具有正义性和合法性的国家治理目的。因此,国家行为主体在依法进行国家治理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国家行为违反程序必须受到法律追究。[page]

  为了使国家行为均能做到遵循法律原则,国家必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从而在主要的国家治理领域都建立起法律基本框架。但是,任何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都是渐进的过程,因此,国家必须根据国际和国内法法律状况和国家治理对法律的基本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在坚持法律体系的统一原则下,抓紧制定和完善法律,以适应国家在社会不断发展前提下的要求。从国家治理的需要和职能的角度看,国家怠于制订法律,本身就是有悖法律原则,因此,制定和完善法律也是国家行为遵循法律原则的表现。

  国家行为遵循法律原则,必须正确处理法律与国家治理权力之间的关系,谨慎处理二者之间的冲突与联系。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威,但是法律的制定及实现无离不开国家强制力,法律必须依靠国家权力才能制定。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法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实现。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和国家强制力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国家权力,甚至于等同国家权力,因此权力贯穿在法律的制定与实行过程中。可以说,法律如果没有或缺少权力的支持,法律不可能得到制定也不可能得到实现。既然法律的制定及实现,都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支持和保障,那么法律是否需要对权力加以制约呢?回答是肯定的。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就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赋予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权力的合法性在于它是来源于法律,是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来源于法律的权力理所当然具有其合法性,即使法律付予的权力的行使在现实中不符合国家治理的目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否认其合法性的本质。同时,对权力腐败也需要法律加以制约,由于法律的高无上性和最高权威性,因此法律是对权力进行制约是最有效的。

  国家行为遵循法律还必须正确对待国家行为主体中个人行为违法问题,国家行为实际上最后都由具体的自然人来进行,法律的实施、国家治理的实现都不能否定人的作用,个人在治理国家和法律实施过程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个人的意志、行为、权威绝对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必须遵照法律的详细规定。

  首先,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必须是国家行为主体。国家行为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享有独立的国家治理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的国家治理行为,独立地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合法的国家行为必须由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按法律规定进行。其次,国家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国家行为是国家行为主体依法对国家实施的治理行为,在进行任何事务处理时,必须主要事实清楚,事实根据充分,合理排除各事务当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证据合法、充分、真实。国家行为认定事实必须建立在相应的证据基础上,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之间互不冲突,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行为符合法定国家行为方式,排除不当国家行为方式的有效性。第三,国家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不仅要求国家行为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且适用法律要具体、准确、全面。如果国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国家行为就是一个越权的或者无效的非法的国家行为。当然,国家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不是说对于任何法律都必须遵守,法律必须是体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体现公民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意志。如果一项法律本身的制定就缺乏合法性、公正性,这样的法律就不是国家行为的依据。同时,国家行为合法必须要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引用具体、准确、全面,不得含糊其辞以类似根据有关法律之类的借口进行遮掩;国家行为适用法律依据的结果应当与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事实的所有情节的处理都与具体明确的法律一致。第四,国家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第五,国家行为符合法定效果。[page]

  国家行为不得以牺牲公民合法权益作为代价。某县公安局曾因为“神探逼供案”而名声大噪,但实际上,早在一年之前,该局就因为“处女嫖娼案”而闻名全国半岛游戏中心,多家媒体对此事作了报道。在“处女嫖娼案”中,某县公安局南翟营派出所所长等人同样采用逼迫的手段,强迫一位尚是处女的女青年承认自己卖淫并且和多人发生性关系,以达到他们破案的目的。东窗事发后,多名涉案民警被判刑,而在此过程中,刑讯逼供,采用了电刑、灌凉水、芥末油、辣椒油、不让睡觉、不让呼吸、用打火机半岛游戏中心烧等手段是这些人常用的逼供方式。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制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执行的国家及公民行为规范和准则,法律是国家行为基本准则。但是,由于国家事务及国家治理过程的复杂性,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国家事务及国家治理行为都进行详细的规定,不可能对国家行为的方方面面都作出明确的规则,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强求国家行为都符合法律法规是不符合国家治理需要的。既然国家行为未必全部能够符合法律规范,但并不能说明国家行为没有遵循的原则,国家行为还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国家行为必须在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坚持国家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国家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为主体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享有一定自由权力去决定采取行动的方案、方式,国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国家治理行为的必然要求。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治理事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家治理行为越来越复杂,但由于立法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国家行为规范化反应一般比较迟缓,因此通常需要通过国家行为主体自由裁量的治理行为来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的国家事务。

  国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发挥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能动性,使国家事务牟时得到处理。但是,国家行为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以及行使水平的高低却是检验国家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尺码。国家治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能对法律和法律精神及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有可能违背国家行为的目的或宗旨,形成对国家治理秩序的干扰和破坏,更会对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同时,由于对国家行为缺少法律的明确约束,很容易导致国家行为主体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随着国家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国家行为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不仅应严格监督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更应控制国家行为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国家行为的合理性,要求国家行为合乎法律原则、法律目的、法律精神,符合理性要求。国家行为合理原则从理性的角度对国家行为提出了的更高的要求,从这一层次说,国家行为违反了合理原则,同时也构成了对国家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违反,国家行为不能背离法精神下的合理性,否则不仅将践踏法治精神,更可能使国家行为失去正义基础。[page]

  国家行为合理原则并没有一个可以完全普遍适用的准则,由于国家行为对国家治理的效力是法律授予的,国家行为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忠于法律,在承担起法律所授权予的国家治理责任和依法进行国家治理活动时,必须承担起相应法律责任,而不在于该责任是否有法律的详细明示,都必须确保国家行为符合法律授权的要求和宗旨、目的,必须做到事实客观、依据充分,而不能国家行为的名义出于其他不合理、不正当的动机而损害国家治理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家行为合理性原则必须要求国家行为在适用有关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时坚持公正,要求国家行为主体根据治理事务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选择和判断,合理实现国家行为对国家事务的治理职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得到同等的对待;对于同等的合法权益给予同等保护,对于需要给予处罚的同样行为应给予同等的处罚,保持国家行为适用国家治理权力的一致性。

  国家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还要求国家行为必须维护行为对象的权利义务平衡性,即国家行为必须注意行为对象权利与义务、社会利益、国家或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保证国家行为的合理性,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要控制国家行为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使国家行为的宗旨和结果更接近于国家治理的目的,使国家行为主体更公正地行使国家治理权,动机正当,平等对待每一个治理对象;目的正当,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的前提下,使国家治理行为在不同的时政、环境条件下不失衡,将国家治理中现实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国家行为的合理性还要求国家行为主体遵循合理、正当的程序。在国家行为缺少明确的法定程序条件下,国家行为不能无所拘束,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本身就是违背法治原则的。在法定的国家行为程序不能对国家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引前提下,国家行为应在公正、公开、公平、法治原则的调节下,最大限度使国家行为符合国家治理的目的。在任何时候,国家行为对法律和其它国家治理措施都同一标准适用,时间上前后一致,内容上不反复无常,使国家行为建立起必要的信任基础。

  国家行为不得营利是国家行为的基本规则之一。国家或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权力是来自于国家和公民的授予,其活动的经济依据是国家的财政支持,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合法取得国家行为的经济基础,通过一定程序调配给国家行为主体作为国家行为的经济保障。可以说,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建立在公民税收贡献的基础上,国家行为主体在国家的财政支持下,经济支出能够满足国家治理行为的财政需求。[page]

  以国家治理权力谋取经济利益是国家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大忌,与国家行为的本质和性质背道而弛,必定将国家行为导向不正确的方向。虽然说国家要实现其治理职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但并不能以此论定国家行为都可以营利为目的或谋取经济利益,以实现国家行为的经济增长和创造国家行为的经济效益、财政收入为目的。也就是说,国家治理行为虽然必须具备必要的物质基础,但国家行为本身不能以经济利益的获取或劳动增值为目的。国家治理的经济基础建设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主要来自于国家税收,税收是国家取得国家治理物质基础的的合法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能够为国家及时、稳妥、有效地取得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实现国家治理职能的物质需要。由于国家通过税收等形式向以民收取了国家治理的必要经济来源,实际上通过专门的国家行为的形式将公民交纳的税金通过由财政调配的方式承担了所有的国家治理的成本与必要费用,公民缴纳的税金或费用购买了国家行为的治理服务,因此,国家行为的职能不是自己通过任何途径去获得财产,谋取国家行为的经济利益。相反,如果国家行为在进行国家治理时再收取费用或谋取经济利益,就是不合法,不合理了。

  在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国家治理权力被滥用为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大范围存在,成为国家治理中不可忽视的毒瘤。有的利用手中的国家治理权力干预经济活动,有的利用国家治理权力直接将国家财产、他人的私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利用国家对国家治理权力的监督不严、不到位,利用国家治理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进行权钱交易,用国家治理权力牟取暴利。国家治理行为本质上是为国家利益、公民利益服务的,但是,国家行为一旦与经济利益挂钩,成为国家行为主体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时,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就必然发生质变。

  当前,国家治理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良现象,国家行为有谋取经济利益的嫌疑,比如,不少国家行为主体在履行治理职责时喜欢罚款,喜欢以罚代管,甚至为了提高罚款数额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不少地方还给一些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定下最低罚款指标!管你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时合不合法,有罚款就行!为了罚款,某些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可挖空了心思,想尽一切办法去找老百姓的碴子。管你行为违法没违法,甚至想尽一切办法去诱使公民违法,管你呢,有钱罚就行!举个例子,在某地曾发生过为了配合罚款工作的顺利进行,交警部门特意把交通标志撤销设陷阱,引诱司机违规,以使罚款!如此治理国家!这种行为不但破坏国家治理秩序,也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公民死心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何在?[page]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中的深层次矛盾开始地暴露出来,国家治理权力的运用上出现了严重问题,国家治理权力被寻租,国家行为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国家行为主体在进行国家治理时,首先想到不都是国家的治理秩序、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的长治久安,公民的生活安定幸福,而是小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不再都以是否符合国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为标准,不再都以公民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为目的。恰恰相反,国家行为主体往往以是否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经济利益为目的,以是否能更多地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于是,通过国家行为罚没的款项在国家经济指标中的增长速度惊人,各种罚款层出不穷,一些执法单位甚至下达罚款指标,罚款多者受奖,甚至以不罚难管理为借口,巧立名目,违法收取各种费用,有的还守着图章作为谋取好处的工具。有的甚至演变成了有好处就会积极地执法,只要有好处就可以胡乱执法,没有好处就不执法;跑官买官卖官,利用国家干部任免、调整的机会,作经济交易;有的甚至直接以书记兼了董事长,市长兼了厂长,凭着国家行为主体的身份要特权。这些行为都完全违背了国家行为的宗旨和目的,以私己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背离了国家行为的合法、合理轨道却还理直气壮,心安理得,多么茺唐的现象!

  以国家行为营利,主要体现在以国家治理权力换取经济利益这一突出问题上。国家治理行为的功能上不再以国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为导向,而使国家治理行为服从于狭隘的部门、小集团利益需要,将部门利益、小集团强加入国家治理行为的职责,从而国家权力营利化。因此,要坚决杜绝将国家治理行为作为营利的手段和工具,避免将国家行为营利现象的合理化、正常化,加强对国家行为过程和国家行为规范的监控,严格管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纪律的手段进行治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法制建设,使国家治理权力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改变依靠国家治理权力吃好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的现象。

  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些国家行为主体违背了国家行为廉洁奉公的基本准则,不但通过国家行为不当营利,反而变着法子创收,将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变成了经济工具,甚至一个修车摊,一座书报亭,一把擦鞋椅都成为某些国家行为主体营利的对象。以加强管理为名,向辛苦寻找生计的老百姓广收各种昂贵费用,与贫苦公民争利,向贫苦百姓发难。公民的困难反而成为了一些国家行为主体借机盘剥公民、经济创收的借口!难道不令天下人心寒吗?[page]

  在预防国家行为营利上,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迈出了积极的一大步。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国家行为必须坚持便民宗旨,合理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服务国家,这是国家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国家行为作为国家授予国家行为主体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为,应建立在大公无私的基础上。国家行为主体在进行国家治理时,应以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为最高目标,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一切以公民利益为宗旨,全心全意为公民服务,一切权力属于公民,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是公民的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应以公民的利益为提高和改进自己工作的检验标准。

  国家行为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要正确认识国家行为和国家行为主体与公民的鱼水关系,相信公民群众、尊重公民群众、依靠公民群众,一切从公民的利益出发,任何时候都把国家利益、公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心实意为公民服务。其次要正确运用国家治理权力半岛游戏,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国家治理权,简化公民办事的程序,杜绝为了办点事而让公民跑断腿的做法。杜绝侵犯公民利益现象,杜绝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现象;再次旅游攻略,要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接受公民的批评和建议,为公民行使监督权、建议权提供良好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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