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游戏官方网站入口军事论文十篇社会关注半岛游戏中心

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网络

  文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范畴,具有多种涵义。美国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在其《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中收集考察的文化定义达166种之多,“文化理解”的多样性、复杂性可见一斑。我国学者对文化也持多种见解,但从主流来看,大都从思想、精神层面来理解其内涵,把文化看成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反作用于实践的社会观念体系,主要包括神话、艺术、道德、宗教、政治法律思想、科学、哲学等要素。所谓文化分析,从广义上说,指的就是从上述要素或要素整体与军事活动的关系出发,通过考察和分析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来认识和理解军事活动的本质及规律的一种研究方式。

  根据上述对文化分析的理解,通过考察军事思想发展史,可以发现,在军事研究过程中,文化分析与经济分析一样,是人们观察和透视军事活动的一种古老的、同时又具有普遍意义的认识方式。人类最初在神话中描述战争的进程,表达自己对战争的感受和领悟,这实质上就是一种朴素的文化分析。艺术、道德、宗教、科学等众多文化要素既是人们创造的精神成果,又是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生活、军事活动的一个个独特视角。其中,道德和宗教与社会生活和军事活动的联系更为紧密,因而更为人们所关注,成为古代军事研究中文化分析的两个基本方面。从道德文化来看,早在商周之际,人们就开始考察道德与战争、军事之间的关系,从道德视野来解释军事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以仁为胜”的战争指导思想以及“以礼治兵”的治军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思想体系的完善及其在社会生活和军事活动中的作用的增强,人们发现越来越多的诸如“仁、忠、孝、礼、信”等道德范畴点缀在军事研究成果的字里行间,展现着从道德视角剖析军事问题的认识传统。从宗教文化来看,早在阶级社会初期,人们就从宗教世界观出发,探讨战争的根源,提出了宗教战争根源论,这种观点成为夏、商、周三代占主导地位的理论观念,并对以后的中国军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宗教分析在古希腊、古罗马也曾占据重要位置,并在中世纪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在中世纪,宗教神学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据统治地位,宗教分析方法成为观察一切现象的基本认识形式。人们从宗教出发,解释战争的起源、根据以及军队建设的法则。长达两百多年的十字军战争、持续了一个半世纪之久的波兰条顿骑士团战争以及胡斯战争等都被视为宗教战争。对英法百年战争、意大利战争的分析也常常被纳入宗教视野。这种分析方式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直至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在许多观点中找到其思想印记。如塞缪尔·亨廷顿提出的“以宗教为核心的文明冲突论”以及把“9·11事件”归结为基督教与教之间的战争的观点,虽然在论述中运用了大量的现代社会材料,但从其思想实质来看,仍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中世纪的宗教分析方式。

  可以看出,古代军事研究中的文化分析有两个鲜明的特征:第一,从文化要素而不是从文化整体出发来分析和研究军事问题;第二,与经济分析或技术分析相比,文化分析常常被看成是考察和理解军事活动规律的更为根本的方法。这两个特征在近代特别是19世纪中叶以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从第一个特征的变化来看,近代军事研究中的文化分析的主导倾向不是从文化要素而是从文化整体出发来观察和认识军事问题,即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分析。这种变化,从理论根源来看,与文化人类学的兴起密切相关。

  粗略地说,文化人类学萌发于16世纪,形成于19世纪初叶。这门学科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文化整体来研究社会的发展历程、比较不同社会间的差异。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近代西方世界在地理大发现、殖民扩张、商业资本输出等一系列活动中,接触到了许多不同于他们的种族和民族,为了认识这些种族和民族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思维习惯,仅仅通过分门别类地分析该社会的神话、艺术或宗教等意识形式是难以达到的,它需要一种把这些文化要素统一起来的综合性概念及思维手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近代科学意义上的文化概念及文化分析方法,并把这一概念及方法运用于军事研究。美国的文化人类学家卡·恩伯—梅·恩伯夫妇在其《文化的变异》一书中,就曾从文化视角分析和探讨战争问题,给人以诸多启示。美国的另一位文化人类学家罗思·本尼迪克特,则不仅注重对军事、战争进行文化分析,而且还运用其研究成果干预政府决策。她曾给美国政府递呈过“日本文化的一些类型”的调查报告,认为日本文化适合自我管理,而不宜采用直接军事占领的管理方式,这一建议对于战后美国选择管理日本的方式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她根据调查报告写成的《与刀》一书,也因此成为文化人类学名著,从文化视角分析战争、政治问题的力作。

  从文化整体来观察和分析战争、军事的认识方式,在中国近代军事研究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中国近代军事研究从方法论来看,经历了由技术分析向制度分析和文化分析的转换。在战争至甲午战争时期,中国的官员、学者主要从技术、物质层面思考军事问题。中国在战争中之所以失败,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坚船利炮,于是有了“师夷之长技”的思想和洋务运动的实践。经过33年洋务运动的武装,我们有了坚船利炮,当时中国海军舰队的吨位占世界第七位,然而在甲午战争中又败给了排名第21位的日本舰队。这样,人们开始把思考的视角转向制度、文化层面,认为军事上的失败主要不在于技术及武器,而在于制度与文化。中国要想实现军事上的真正振兴,必须进行制度与文化的变革。这种从制度、文化层面对军事问题的透析,深受国学大师梁启超的赞赏。

  从第二个特征的变化来看,近代军事研究中的文化分析出现了一种越来越强的价值趋向,即不再把文化分析看成是观察和认识军事问题的最为根本的方法,而看成是多种方法中的一种重要方法。造成这种变化的理论根源是唯物史观的出现。在古代甚至近代,文化分析之所以被视为观察和认识军事问题的根本方法,原因在于,人们把文化看做是社会的灵魂和核心,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用这种历史观及以此为基础的文化分析来认识军事活动,不可能深刻地揭示军事活动的本质及规律。与唯心主义的文化史观不同,唯物史观从社会生产出发,揭示了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发展动力。唯物史观认为,文化不是社会结构中的最本质的内容,它只是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层面,文化不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它只是社会合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科学地阐述了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为建立科学形态的文化分析奠定了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科学形态的文化分析得以产生,成为人们正确认识军事活动的本质及规律的重要思想武器。

  文化分析作为观察和认识军事活动的一个重要方法,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遭到了忽视和冷遇。从1949年至1978年间,我们没有出版过一本文化学或文化史著作,从文化视角考察军事的文章更是寥若晨星。按照庞朴同志的说法,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片面地理解唯物史观,认为唯物史观只讲经济、政治,不讲文化。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思想的解放、中外文化交流的拓展和深化、文化在军事活动中的作用的日渐增强以及社会文化研究热潮的兴起,军事研究中的文化分析也悄然复兴。这一时期,社会科学界、军事理论界曾围绕文化与军事的关系问题进行过一系列的主题讨论,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一是文化与战争根源。这方面的讨论主要围绕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展开。亨廷顿把冷战后世界格局的决定因素划分为七大或文明,认为未来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方面的差异。这一观点几乎刺激了所有文明的神经,在许多国家引起了关于文化与战争根源问题的讨论。围绕这一论题,我国学者在几年内发表了数以百计的介绍、分析或批判性文章,表达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考和立场。二是战略与思想文化。学者们讨论这一问题的视野非常宽广,既有对世界多元文化与多极战略格局的宏观思考,又有对国家军事战略与其民族文化关系的微观探析;既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等一些美洲、欧洲国家传统战略思维形成和发展的文化根源,又探讨了印度、日本、东南亚各国等一些亚洲国家的文化传统对其战略思想的影响与作用;既思考了中国古代战略思维的特色及其文化因素,又剖析了战略思想形成与发展的深厚的民族优秀文化底蕴。三是文化与新时期中国军事发展。学者们发表了大量文章,从不同侧面分析新时期文化与战斗力的提高、训练效能的增强、军事理论的创新、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等关系,阐述了军队建设中加强精神文明或先进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可见,90年代以来,文化分析已经成为军事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拓展和丰富了这一时期军事研究的内容及空间,而且对于推动未来军事研究的深化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文化分析有助于我们认清军事活动中科学文化的作用社会关注,准确地把握新时期军事发展的脉络及特征,并制定相应的策略与原则。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科学文化出现了迅猛发展的趋势。它催发了高技术的巨大进步以及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引起了军事活动的一系列深刻变化。这种变化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在美国发展成为一场军事革命,从而给世界军事发展带来了广泛影响。在这场军事革命中,文化及技术不仅直接推动了武器装备的精确化、智能化及系统化发展,而且在编制体制、作战方式、军事理论、教育训练等各个方面的变革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军事领域的一系列变革正在引起军事形态的变化,尽管人们对这一新的军事形态尚未形成统一看法,如有的称之为信息化军事形态,有的称之为知识化军事形态、智能化军事形态,但人们都认识到当代科学文化及高技术的发展,是产生新的军事形态的基础。著名的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战争》一书中认为,文化知识正在成为军事战斗力的核心资源,未来战争将是以文化知识为基础的、以各自的文化知识战略为指导的、以知识战士为作战主体的新型战争。可见,科学文化在当代军事变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缺乏或忽视文化分析的视角,看不见或低估科学文化的作用,就难以全面认识当前军事发展的基本特征及趋势并做出科学的应对决策。

  其次,文化分析有助于我们认清军事活动中思想文化的巨大作用及其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军队建设的正确方向。思想文化属意识形态范畴,是一定阶级、国家的政治意识及价值追求的理论反映。如果说科学文化带来了武器装备等因素的变革和进步,决定着军事活动的水平及效能的话,那么,思想文化则带来了军队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变化,决定着军事活动的性质和方向。正因为思想文化在军事活动及军队建设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而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并成为敌对双方相互对抗的“软肋”。考察近代以来的世界军事史可以发现,军事活动中思想文化的渗透与反渗透、扩张与反扩张始终是西方帝国主义国家与殖民地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的一条重要战线,而且这种冲突与斗争随着西方国家“和平演变战略”的出台,经济全球化的展开以及文化交往的增多,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加剧的态势。美国的爱德华·萨义德在《东方主义》、《文化与帝国主义》等书中对这种思想文化冲突与对抗的景象作了详尽的描述与分析。这种状况要求我们坚持文化分析视角半岛游戏官方网站入口,大力研究新时期军队思想文化建设的特点及规律,切实加强思想文化建设,警惕和防止西方国家思想文化的渗透与侵略,保持我军建设的正确方向。

  第三,文化分析有助于我们反对军事认识中的“唯武器论”思潮,认清和发扬我军注重先进文化武装的优良传统,增强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信心和效能。在冷战之后的几场局部战争中,高技术武器装备显示了巨大威力。它使各国更加注重武器装备建设,同时也为“唯武器论”思潮的复苏提供了契机。在美国军事革命的讨论中,有一批颇有影响的“新技术论者”。他们把战争的胜负归结为武器的质量及武器装备系统的优化程度。这种观点在我国军事认识中也有所反映,认为我军武器装备落后,在未来战争中难以取胜,因而对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信心不足。我们承认,先进武器在战争中具有重大作用,但先进武器只有与掌握了先进科学文化及技术、先进的思想文化的军人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并保持正确的使用方向。战争从来就不仅仅是武器与武器之间的对抗,而是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综合力量之间的较量。我军具有在注重发展武器装备的同时,注重文化建设并用先进文化武装官兵夺取胜利的优良传统。坚持文化分析,对于认清和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反对军事认识中的“唯武器论”思潮,在大力发展先进武器的同时,加强文化建设,提高综合实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十几年来,我们在对军事问题进行文化分析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推进了军事研究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一,从文化分析的理论基础来看,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文化分析方法论研究,不断总结马克思主义者运用科学的文化分析方法研究、解决军事问题的宝贵经验和理论成果。唯物史观是科学的历史观,也是科学的历史认识方法论。这一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经济分析、政治分析方法,同时也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分析的思想。马克思主义不仅创立了科学形态的文化分析方法,而且还运用这种方法研究和认识军事问题,形成了一系列理论成果。恩格斯关于文化素质与军队战斗力之间关系的分析,列宁关于建立一支有文化的军队的论述,关于进行战争中的政治文化动员的思想,关于精神文明建设与军队建设关系的论述,以及关于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确保打赢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的论述等,对文化在军事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作出了科学说明。他们的研究视域非常广阔,涉及到文化分析的必要性、文化分析的基本原则、文化与战争动因、文化与军事力量、文化与军事战略构想、文化与军队建设、文化与军事理论创新、文化与作战指导、文化与作战方式等许多方面。认真挖掘、系统总结这些思想,既是军事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对于我们坚持军事研究中的文化分析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而在这方面我们的研究显然是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加强。

  新闻之所以具有传播功能,其实是依赖于它所承载的各种各样的文化。因此,军事新闻一般在采集以及撰写阶段都会适时地融入一些世界领先的军事文化,使得新闻与新闻的阅读者之间在文化领域有一定的接合点,进而进行军事方面的消息的传播。现在将各类文化融入到军事新闻之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文化融合与实现军事新闻跨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他们之间相互促进并且相互影响着。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介绍。

  我们所说的军事新闻实现文化融合其实就是我们在认识到不同文化之间差异性的基础上,基于现代军事新闻最为质朴的文化,将其他种类的文化与我们所说的军事文化的相同点一起作为军事新闻的题材,写入新闻的内容之中,扩大军事新闻的包容性,以满足更多读着的需求。信息流作为各类文化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它的主要承载者之一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新闻。我们通过日常所看的各式各类的新闻不得不感慨新闻包罗万象的特征,一个个事件,或大或小,或好或坏,但都无一例外的映射着我们的地理环境,我们的科技发展问题,我们的经济发展问题以及我们的军事问题等。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新闻还是以声音或者是影像表现出来的新闻,都承载着我们的各种文化,与此同时也履行着着文化的传播的重要使命。军事新闻所传播的肯定是军事方面的相关信息,但是它所承载的却不单单只是军事文化,它包罗万象,是一个文化的万花筒。这主要是因为军事新闻的阅读者包含的不仅仅是军人,不仅仅是与军人有着密切联系的人,更多的是一大批热爱军事的人,是一些普通的人民。在这种情况下,军事新闻制作在保持主格调的基础上会融入一些其他的文化元素,使它更加贴近人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军事新闻传播军事信息的重要功能,实现军事新闻的重要价值。因此,军事新闻实现跨文化传播需要文化融合。

  经过多年军事新闻制作工作我们不难看出,我们的军事新闻若与一些时代特征比较明显的文化以及一些大家普遍了解的文化相融合,那么这条新闻的影响性以及打动人的程度都会有所提升,会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以及欢迎。这就是文化融合对实现军事新闻跨文化传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下面我们就对其具体作用进行简要的分析以及介绍。

  1.军事文化立足大众文化以求发展。大众文化在我们的印象中是功利性比较强的,它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但它对我们的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是我们有目共睹的。军事文化相对于大众文化来说有着较高的精神境界,专业性也比较强,也真因为这些特点使得军事文化在传播过程中受到了各种各样的阻碍。因此军事文化若想实现大面积的传播,那么它就应该借鉴以及学习大众文化的优点,使得军事文化也变成一种大众都可以接受的文化。军事新闻作为军事文化的主要传递者,更应该融合多种不同的文化,以促进军事信息的传播。

  2.军事新闻中融合融合民族精神。民族精神的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的象征,虽然每一个国家以及每一个个人的追求有所不同,但是积极向上的精神是大家不约而同所推崇的。这样的道理应用到军事新闻中来也是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军队都有所区别,但是它们之间在文化层面上有不可否认的通性存在,有些我们一经发现,而有的还有待我们的考察。军事新闻在传播军事信息的时候,要注意对全人类所共同推崇的精神的体现,与此同时注意体现我们伟大的民族精神。这样一来,我们的军事新闻的传播范围将不仅仅局限于我们的国家,它在国际上也会有一大批的阅读者,也不会仅仅局限于专业人群,而是扩展到了各类积极分子,我们的军事信息会变得国际化,最终实现军事新闻的跨文化传播。

  3.刚性军事文化和美学文化相融合。军事新闻的内容有它本身固定的模板,甚至于对于语言都有一定的约束。在这些约束下,军事新闻的创作似乎遇到了瓶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少看到有吸引我们眼球的创新性的军事新闻,大多都是一个套路的官方化的语言堆砌成的信息。而且,军事新闻与我们的文学作品不同,它缺乏美感,太多的条条框框约束着它对美的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军事新闻的发展受到了不小的阻碍。为了改善这种糟糕的状况,我们应该将军事文化和美学文化进行巧妙的融合。对于英雄事迹的报道,我们可以至情至性的去表达对他们的赞美之情;对灾难的爆发,我们可以书写绝望,书写黑暗,书写挣扎与坚强。让温暖的带有感情的文字融入到军事新闻之中,让军事新闻有更好的传播功效,使我们军事新闻的跨文化传播成为现实。

  文化融合对于军事新闻的跨文化传播来说是一个必备条件。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容易。如何将文化融合应用于军事新闻的跨文化传播成了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难题。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但归根结底还是在文化层面上对军事新闻所进行的改革。它的实现对于军事新闻的传播来说意义重大,跨越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

  军事新闻跨文化传播的前提就是对有共性的内容进行传播。我们要实现军事文化的跨文化传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我们所报道的信息进行选择的重要问题。对于我们所报道的内容的选择,我们不能再仅仅局限在对某一领域的思考,我们要站在更为高远的地方对全人类进行思考。全世界的国家以及人民,无论他们是什么种族拥有着怎样的信仰,我们都可以找到他们的共同点,他们有着某些共同的文化因素。在以这些共性文化为背景的前提下,我们的军事新闻内容就更容易被更广泛的人群接受,这样一来跨文化传播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成为一个现实,军事新闻的信息传播能力也将会有一个质的提高。

  军事新闻若想实现最终的跨文化传播,那么军事新闻在制作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融入人文关怀的因素,这是增强我们军事新闻的亲和力的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对拥有不一样的文化背景的人群的风俗、道德、价值观、习惯等都要进行充分的的考虑,尊重他们,这就是我么所说的人文关怀。我们在军事新闻中对于新闻的制作中合理而且巧妙的融入这些因素。这样一来,我们的军事新闻对于阅读者来说就有了更强的亲和力,还在不知不觉之中增强了阅读者们对我们的信任。在人民的基础上,去实现军事新闻的跨文化传播是一种人文主义的体现。人文主义是最贴近人民大众的思想,融入了人文主义的军事新闻会在跨文化传播方面有更为久远的发展。

  2005年为纪念左权诞辰100周年,中国军事科学院编辑出版了70多万字的《左权军事文集》,为新世纪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留下了珍贵的资料。

  左权在他的军事论文中,阐明了战略战术思想和军队建设的许多新观点,主要是:

  左权认为,军事是一种科学。他号召广大指战员“创造我们中国光辉的马列主义军事科学”,这个提议是独具慧眼的。他在1942年就指出:“关于战争的军事问题,也和别的事物一样,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向前运动的,这就是说,军事是一种科学,它的基础是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基础的。”他还说,在用马列主义的方法来创造和发展我们的军事思想这一问题上,我们还做得非常不够,今后需要用更大的努力向这个方向前进。

  在这里,左权不仅发出了创造中国的马列主义军事科学的号召,还有两个很重要的观点:一是创造的观点,就是需要创造中国的军事科学。他多次写文章指出,我们要吸收外国先进的军事思想及战略战术,如苏联红军的、法国的、英国的,其中,特别是苏联红军的都要吸收。但是,我们不能照搬、照套,也不能凭空创造,要根据中国的客观情况和战争中敌我双方的具体环境,从战争实际中,来创造中国光辉的军事科学,并推动中国军事科学向前发展。二是马列主义的观点。他强调,我们创造中国的军事科学,要以马列主义作为理论指导,这是一个大前提。他还多次说,不能用唯心论、形而上学的思想来研究军事科学。与此同时,他身体力行,在战争空隙为创造中国的军事科学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写出了一批思想深刻、观点新颖的军事论文。

  左权在《论军事思想的原理》一文中,专门论述了我军军事思想产生的条件、规律和现状及其特点,以及如何创造新的军事思想等问题。他指出:我们必须创造新的军事组织和军事思想,把中国的军事学向前推进。因为,我们自己的军事思想不能完全从外国搬来,也不能凭空创造,需要我们运用马列主义的方法,依据我们所处的客观环境,敌我双方的具体条件,以及我军的历史传统、我军军事任务的性质,逐渐从斗争中产生出来。在创造新的军事思想时,要继承中国革命的传统,吸收中国历代军事思想的优点,借鉴先进国家的成熟的军事思想。在这里,左权精辟地回答了军事思想的创造与继承、发展的关系问题,对我们今天研究军事理论仍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左权在战术思想上有许多真知灼见,补充、丰富和发展了的战略战术思想。对如何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战术,他指出:

  第一,要认真研究敌人的战术,找出应付的办法。1938年1月,左权在《论目前山西敌人的动态和我军应采用的战术》一文中指出,我们不应以现有战术为满足,因为敌人的战术也在不断地改善与进步,我们必须研究敌人的战术,求得新的胜利。他还指出,我们应该认真地研究敌人的一切战略战术原则及技术条件,研究其应付的方法。为了提高八路军指战员的战术水平,1938年初,他组织八路军总司令部编印了《战术参考材料》,印发给部队,其中有许多总结作战经验教训以及研究日伪军战术的论文,对提高八路军指战员的战术素质起了很好的作用。

  第二,必须批判战术问题上的唯心论和教条主义。左权在战术研究中,十分重视批判唯心论和教条主义,努力肃清影响,用正确的战术思想来武装我军指挥员的头脑,指导部队的作战。1942年,他在《论军事思想的原理》一文中指出:有人不根据中国今天的实际环境来决定我们的战略战术,而把《孙子兵法》与《曾胡治兵语录》毫无变化地捧出来;有人机械地接受外国军事理论的观点,照搬外国的唯武器论,认为武器决定一切,这些思想的根源是机械唯物论。他认为,产生这些错误思想的基本原因,是有些人没有掌握中国的实际情况,不能根据敌我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来规定正确的战略战术。他还指出,有人甚至受封建社会军事理论的影响,信神兵,看风水;宿营时按八卦摆好方位,选择吉利的地方住下;每逢军事行动以前,要扶乩卜卦,这个做法的根源也是唯心论。他十分严肃地指出:“如果这些错误思想不克服,就难免产生错误的战略战术,给抗日战争走向胜利带来阻碍,而且对将来的共和国的军事思想建设带来严重的危害。”

  第三,要创立适合自己的战术。左权主张逐渐地完善我军的战术,创立更正规、诸兵种联合、更富科学内容、更富组织性的战术。1940年,他在《论战争指导、军队组织和战术问题》一文中指出,我们是工农的军队,革命的军队,而且有长期的战争历史,有丰富的军事经验。但目前“中国和国际没有现成的适合我军斗争环境的战术”。因此,根据马列主义的理论,创立“正确的马列主义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战术,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创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战术有两层含意:一是要用马列主义的理论作指导,即只能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指导,不能用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方法;二是要根据中国国情,适合我军斗争的具体环境,而不能照搬国内外现成的战术。他认为,任何一个战术原则都有它的两个方面,都是对立统一、互相影响、互相转化的。“我们马克思主义者是用辩证的眼光来认识一切战略战术,而且我们从实际的斗争中用辩证的方法来创造新的战略战术。”

  目前,海军院校航海类专业的培训,由于军事航海的特殊性,自成体系,水面舰艇学院以水面舰艇航海为特色,潜艇学院以潜艇航海为特色,采取各自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形式。但是,除了军事上的特殊要求和特殊标准外,在航海技能上,军事航海指挥员和地方同类人员有相当的共性,比如:一样强调实践性,一样要求航海作风等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缔约国际海事组织(IMO)《STCW78/95公约》,以及加入WTO,地方高等航海教育的改革如火如荼。因此。分析地方高校航海类专业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借鉴他们的经验,对新时期培养高素质军事航海指挥人才,打赢未来海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和国际接轨,地方高校航海类专业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是以《STCW78/95公约》为标准建立和制定的,《STCW78/95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重要公约之一,它对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STCW78/95公约》是全球各层次船员培训的纲领性文件和国际标准。地方高校按照《STCW78/95公约》实施的航海类教育有如下特点:

  质量保证体系就是采取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的为实施质量管理所必须的组织结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按照《STCW78/95公约》规则I/8(质量标准)要求,从事海员教育和培训的航海类院校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的质量管理模式,它把与教育质量有关的学校每一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道程序都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以控制培养船员的教学过程按规范操作,降低学生和船员适任评估不合格率。做到有标准可依,有操作指导书可循,保证与质量有关的一切活动均能准确、有序地进行,并可连续监控,防止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的产生,最终达到切切实实地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优秀船员队伍的目的。

  航海教育具有学位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双重性,《STCW78/95公约》特别强调专业技能的重要性,强制使用模拟器实作,但又规定海员必须接受认可的教育。因此,地方航海类高校新形势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区别于以往注重课堂理论讲授而轻视能力培养的传统模式,充分发挥模拟器的作用,重视模拟器考试,把操作技能的培养放在首位,以发展专业能力为目的,突出以培养专业综合素质为显著特征的航海职业教育。同时,理论教学则以够用、实用为原则,全面系统地规划、精简、浓缩知识的传授,以满足最低学历教育的要求。

  《STCW78/95公约》对船员在语言方面,特别是在口语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既能较熟练地使用标准海事通信用语(SMCP),又能用英语发出、接收各种指令,在紧急或复杂情况下能进行有效的理解和交流,避免任何因交流失败而引起的事故。因此,地方航海类高校非常重视航海英语交流的能力。

  《STCW78/95公约》规则I/6对适任评估人(教员、监督员、和评估人员)也提出了资格要求。因此,地方航海类高校加强了对教师适任能力的评估,要求从事航海教育的教师自身应具备较强的技能,凡是教师要求学生掌握的技能,教师自己首先能操作,能亲自做示范。没有适任资格的教师不能进课堂。

  由于军事航海的特殊性,目前。海军院校航海类专业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自成体系,对照地方类航海专业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存在如下薄弱环节:

  新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海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下称《训考大纲》)是海军院校航海教育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和训练标准。由于军事院校培养军事指挥员的特殊性,军事航海指挥员上岗,不像船员上岗那样竞争激烈,直接导致了质量保证体系的不健全,缺乏严格的上岗适任评估。虽然有《训考标准》,但没有严格的适任评估制度,更缺乏连续的监控,结果是:无论是谁。只要经历了院校组织的各个教学培训环节,就可以到预定的岗位上岗;无论是谁,只要一次训考合格,就可能一直合格。另外。对航海教员的选择也有一定的随意性,无论是谁,只要学历合格,经过简单教学培训,甚至没有海上经历都可以上航海课堂。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健全,缺乏实施质量管理所必须的组织结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

  《STCW78/95公约》特别强调专业技能的重要性。规则I/6对海员的培训和评估提出总要求,在各级强制性最低要求中,明确给出了“表明适任的方法”及“应获取的证据”。就“应获取的证据”来说,一改过去仅从卷面上获取的方式,大量的证据来源于船员的实际表现,那些“只会说,不会干”的船员将因此项要求而被淘汰。为此,《STCW78/95公约》强调模拟器的综合训练,重视模拟器实作考试。新颁布实施的《训考大纲》也强调了专业技能的重要性,制定较高的评估标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STCW78/95公约》和《训考大纲》一样,所指的技能不仅是单个岗位和单项的基本技能。而是综合技能,既包括实际动手能力又包括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是受训人员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按《STCW78/95公约》和《训考大纲》要求,海军院校航海类教育。相对单项技能而言,综合技能培训薄弱,航海模拟器综合训练不够。军事航海指挥员知识面过窄、全岗适任能力、应急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和地方高校接轨,近年来,海军院校航海类专业加强了学员的英语教育,着重点放在了四、六级英语的通过率上。但航海专业英语的教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学员的专业英语交流能力弱。对军事航海指挥员来说,和地方船员比较,似乎对外交流少,但从安全的角度考虑,英语交流是航海人员一项重要技能,《STCW78/95公约》对语言有特别的要求,在紧急或复杂情况下能进行有效的理解和交流,避免任何因交流失败而引起的事故。另外,随着军事交流活动不断增加,航海英语的交流能力将越来越重要。(四)师资适认评估不够

  对照地方高校航海类专业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海军院校同类专业教育一个非常致命的薄弱环节是,缺乏甚至没有师资适任评估。《STCW78/95公约》规则I/6对海员的培训和评估提出了总要求,规则不但提出了对被评估人(船员)技能的评估要求,而且对评估人(教员、监督员、和评估人员)也提出了资格要求。这一要求,实际上是对船员技能的培养和评估实行双重认可,而且,对评估人的认可是首要的。因为船员在接受评估时,要实际动手操作以表明自己所具有的技能,如果评估人本身对评估项目做不到或知之甚少,那么,他将无法对船员的一系列“表演”作出正确的评估。可以说,公约的这一要求为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船员适任性提供了保障。针对这一要求,地方高校对从事航海类教育的教师,采取了严格的教师适任评估制度。这是海军院校航海类教育的一个薄弱环节,许多从事航海类专业教育的教员,只会理论讲授,没有海上经历,严重缺乏实际动手示范能力。

  通过分析地方高校航海类专业现行教育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组织,对照海军院校航海教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STCW78/95公约》和《训考大纲》的要求,我们应该确立改革海军院校航海类教育的新思路;以《STCW78/95公约》和《训考大纲》为标准,建立军事航海教育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以满足第一任职需要为前提,力求与地方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接轨;高标准、高起点。培养高素质军事航海指挥员。在改革过程中,重点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由于军事航海训练的涉秘性,军事航海教育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可能像地方高等院校同类专业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一样,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但正是因为军事航海训练的特殊意义,建立军事航海教育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才显得更加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军事航海指挥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保证所有军事航海指挥员经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均具有相应的经验、技能和能力胜任第一任职,成为高素质的军事航海指挥员,为打赢未来海战奠定人的基础。当然,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也要确保军事航海教员的任职资格和经历。适当的时候,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也可以考虑,从地方高校同类专业引进专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学员,经过必要的军事培训后。再到舰艇或者潜艇上任职:或者引进具有适任资格的教师到海军院校从事航海专业教育。

  针对《STCW78/95公约》和《训考大纲》对模拟器训练和专业技能的要求,突出军事航海的特色,充分发挥模拟器的作用,把操作技能的培养放在首位,以发展专业能力为目的社会关注,坚持“岸港苦练,海上精练”的训练原则,精心设计、拟订和落实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措施,经常性地安排学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单项技能模拟实训和不同岗位的模拟适任训练,重视模拟器实作技能考试,全面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军事状态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当俄罗斯联邦受到侵略或者遭受直接侵略威胁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俄罗斯个别地区实行军事状态的特别法律制度。 2.实行军事状态的目的是创造条件应对或者防止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 3.军事状态有效期开始自俄罗斯联邦总统军事状态命令规定的军事状态行使效力之日起,有效期结束之日,即军事状态解除(效力终止)之日。 4.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在必须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下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无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活动,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利进行限制。对公民、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设定补充义务。 5.执行国防领域任务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下称-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依照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该领域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来应对或者防止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 6.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如果之前未曾宣布过实行动员,则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其个别地区实行军事状态时,可宣布实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二章军事状态的法律基础 军事状态法的法律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以及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上通过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该领域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第三章实行军事状态的理由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其他个别地区,俄罗斯联邦总统实行军事状态的理由就是应付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或者对俄联邦发动的直接侵略威胁。 2.为达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目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规定,凡是利用外国(集团国家)的武装力量或者其他任何与联合国不相容的方式,侵犯俄罗斯联邦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规定,不论外国(国家集团)是否向俄罗斯联邦宣战,下列行为均被视为是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 1)外国(集团国家)武装力量入侵或者侵犯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且这种入侵或侵犯的结果就是对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肆意军事侵占,亦或是使用武力对俄罗斯联邦全部或者局部的吞并; 2)外国(国家集团)武装力量对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轰炸,或者外国(集团国家)使用任何武器反对俄罗斯联邦的行为; 3)借助外国(国家集团)的武装力量封锁俄罗斯联邦的港口或者沿岸地区; 4)外国(国家集团)武装力量对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者其他军队的侵犯无论其所处的位置; 5)外国(国家集团)允许别国(国家集团)使用自己本国的领土实施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 6)外国(国家集团)或者以外国(国家集团)的名义,误派武装盗匪、集团军、非正规军或者雇佣军,使用武力对抗俄罗斯联邦的行为,等同于本款所指的侵略行为。 同时,外国(国家集团)使用武力或者以其他与联合国相违背的方式侵犯俄罗斯联邦主权、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的、等同于本条所指的侵略行为的其它行为,都被认为是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 3.外国(国家集团)违背联合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直接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包括对俄罗斯联邦的宣战行为,均可视作是为达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目的,而对俄罗斯联邦构成的直接侵略威胁。 第四条实行军事状态 1.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者其个别地区的军事状态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执行。 俄罗斯联邦总统立即将实行军事状态的相关事宜通知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下称-联邦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下称-国家杜马)。 2.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实行军事状态令中,应当确定: 实行军事状态的理由情形; 军事状态开始生效的日期和时间; 实行军事状态的领域边界。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军事状态命令应立即通过广播和电视公开,同时,应立即正式颁布。 4.关 于实施军事状态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应立即报送联邦委员会批准。 5.就俄罗斯联邦总统军事状态命令的批准问题,应当自收到此命令之刻起,48小时内,经联邦委员会审议。 如果由于出现紧急和不可预防的情形时,使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审议这种问题可以晚于本款第一段中所述期限。 6.俄罗斯联邦总统军事状态命令的批准决定,以占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 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军事状态命令未被联邦委员会批准,由联邦委员会以决议来决定。 7.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军事状态令,若未被联邦委员会批准,则自该决定通过之日的第二天终止效力。应按军事状态通知的方式将此情况通报俄罗斯联邦或者其个别地区的居民。 第二章军事状态制度及其保障 第五条军事状态制度 1.军事状态制度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包括一整套经济、政治、行政、军事措施和其他措施,为应对或者防止侵略俄罗斯联邦创造条件。 2.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所规定的措施,只适用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 3.依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当实行军事状态时,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八条所规定的措施,既适用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也适用于未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 第六条军事状态的制度保障 1.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职权,通过采取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措施,确保军事状态制度的实施。 2.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适用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 3.地方自治机关协助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保障军事状态制度。 第七条实行军事状态地区所采取的措施 1.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措施,组织生产国家和居民所需的产品(完成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为战争时期所组建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关及专门组织(下称-专门组织)提供保障。 2.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规定,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采取下列措施: 1)加大力度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安全,维护军事工程目标,重要的部级项目和专门目标,确保居民生活的目标,发挥具有交通运输、通讯功能的目标,能源目标,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及周围自然环境带来高度危险的目标; 2)对以下目标实行特别工作制度,如确保发挥交通运输、通讯功能的目标,能源目标,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及周围自然环境带来高度危险的目标; 3)疏散经济、社会及文化目标,同时,将居民暂时迁移到安全地区,并且一定要向这些居民提供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住处; 4)确保进入军事状态的地区,实行特别出入境制度,同时对该地区的自由迁徙进行限制; 5)暂时中止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团体进行宣传和(或)鼓动活动,及军事状态下损害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的其他活动; 6)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招收公民完成国防所需的工程,消除敌方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到损害(遭受破坏)的经济目标,生活保障系统和军事目标,以及参与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的斗争; 7)依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征收各单位组织和公民所拥有的国防所需的必备财产,所征收财产价值由国家随后进行偿付。 8)禁止或者限制选择所在地,或是居住地; 9)禁止或者限制进行公众聚会、集会、、和纠察,以及其他群众性措施; 10)禁止罢工和其他方式暂时中止或终止各单位的活动; 11)限制交通工具的运行,并对其实施检查; 12)禁止公民在规定的昼夜时间内,出现在大街上和其他公共场所中,并赋予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必要时行使检查公民身份证件的权利,进行人身检查,并检查其物品、住房及交通工具,但是,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则是拘留公民和扣留交通工具。此时,公民的拘留期不能超过30个昼夜; 13)禁止出售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针对含 麻醉作用和其他烈性物质,含酒精饮料的药剂,制定特别流通制度。在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公民的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而在征收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的同时,还可以征收单位组织的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及放射性物质。 14)对确保发挥交通、运输和通讯功能的项目实施监测,并对印刷厂、计算中心和自动化系统,及大众传媒实施监测,利用这些功能的运转以达到国防所需的目的;禁止个人用的收发两用型无线)对于利用远距离通讯系统传递的邮件和消息实行战时检查,同时,监测电话交谈,组建直接解决上述问题的新闻检查机关; 16)依据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和准则规定,拘禁(或隔离)与俄罗斯联邦交战国的公民。 17)禁止或者限制俄罗斯联邦边境地区的公民出境; 18)在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组织中半岛游戏中心,实行补充措施,使保密制度得以加强。 19)对于护法机关所得到的确切消息,即所指外国和国际组织实施了破坏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的活动,应终止外国和国际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的活动。 3.本条第二款第十六项规定的措施,只有发生侵略俄罗斯联邦的情况时,方可在军事状态有效期得以采纳。 4.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不得进行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全民公决和选举。 5.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调整的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使用措施,既可以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也可在其实行前,被宣布通过。 第八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1.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为了生产出国家所需的产品(完成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为了使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及居民所需的专门组织得到保障,可以通过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令,对财经活动,财产额,商品、劳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移动,及信息的查找、获取、传递、制作和传播,临时变更单位所有制形式,破产程序和条件,劳动活动方式等规定相关临时性限制措施,并且无论是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还是未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对财政、税收、海关及银行方面的调整,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2.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既可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通过,也可在实施之前通过。 第九条为保障军事状态制度而引进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 1.为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执行,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吸收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和机构参与。 2.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和机构,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完成下列任务: 1)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保持特别出入境制度,同时,对该地区限制自由迁徙; 2)参与挽救居民生命和疏散居民,进行紧急救援和其他救援工作,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做斗争; 3)维护军事目标、国家重点、专门目标,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发挥交通、运输、通讯功能的目标,能源目标,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对周围自然环境产生高度危险的目标; 4)杜绝非法武装组织的活动,制止恐怖破坏活动; 5)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6)参与实施军事状态制度保障方面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保障军事状态地区所实行的军事状态制度 1.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在进入军事状态的地区,实行军事状态,可以委托军事管理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采取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 2.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领域边境,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职权列表中军事状态机关的职权,均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确定。 第三章国家权力机关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及军事状态有效期内的职能特点 第十一条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总统: 1)领导各单位组织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实施; 2)为确保军事状态制度半岛游戏中心,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协调一致、相互作用; 3)监督军事状态保障措施的使用 4)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 律的规定,由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及军事管理机关,确定实行军事状态地区所采取的军事状态制度保障方面的措施,以及上述机关采取这些措施的职权; 5)确定并规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和机构的招募制度和任务; 6)暂时中止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团体进行宣传和(或)鼓动活动,及军事状态下损害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的其他活动; 7)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举行公众聚会、集会、、和纠察,以及采取其他群众性措施; 8)规定禁止以其他方式举行罢工和中止或终止单位组织的活动; 9)确定军事状态有效期内实施的兵役程序; 10)采取必要措施终止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与对俄罗斯联邦实施侵略行为的某国(国家集团)或其盟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效力; 11)终止军事状态下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活动,为此,关于上述组织实施破坏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活动的可靠资料则通过执法机关获取; 12)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对保障交通、通讯功能的设施,能源设施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及周围环境带来高风险目标制定特别管理制度。 13)批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条例,并实施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俄罗斯联邦会议两院在保障军事状态方面的职权 1.联邦委员会: 1)审议国家杜马通过的就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法律; 2)就终止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与对俄罗斯联邦实施侵略行为的某国(国家集团)或其盟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效力问题,审议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 2.国家杜马: 1)就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问题,通过联邦法律; 2)就终止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与对俄罗斯联邦实施侵略行为的某国(国家集团)或其盟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效力问题,通过联邦法律。 第十三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1.俄罗斯联邦政府: 1)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军事状态制度保障方面,领导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及单位组织的活动; 2)组织制定产品生产措施并确保其得到落实,(生产)这些产品(完成工程、提供劳务)是为满足国家的需要、保障俄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专门组织,以及满足居民的需要。 3)确定各单位组织为确保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履行(订购)任务的条约(合同)程序,以及先于所签订的条约(合同)提前终止效力的程序; 4)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组织保障国家对物质技术资源、劳动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需求方面的工作,并组织拟订军事业务计划; 5)批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条例,并实施领导工作。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从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保障利益角度出发,就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构成问题,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联邦执行权利机关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1.为确保军事状态制度,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职权: 1)组织生产国家和居民所需的产品,及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专门组织提供保障而生产产品(完成工程、提供劳务); 2)组织居民食品和非食品(必要时的定额)供给,及居民的医疗服务; 3)调整工业、贸易、公共饮食、生活服务及公用事业的组织活动; 4)通过大众传媒,向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居民通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措施使用程序。 2.为实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的基础上,由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军事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和专门项目,保障居民生活条件,交通、通讯功能设施的项目社会关注,保障能源设施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及周围环境带来高风险的项目; 2)组织疏散经济、社会和文化目标设施,同时,将居民暂时迁移到安全地区,并且一定要为这些居民提供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住处; 3)确保进入军事状态的地区,实行特别出入境制度,同时对该地区的自由迁徙进行限制; 4)根据俄罗 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组织招收公民完成国防所需的工程,消除敌方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到损害(遭受破坏)的经济目标,居民生活保障系统和军事目标,以及参与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的斗争; 5)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征收单位组织和公民所拥有的交通工具及其他国防所需的必要财产,并连同后来国家支付的被征收财产的价值; 6)规定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禁止或者限制选择所在地,或是居住地; 7)对交通工具的行驶进行限制性规定,并制定制度对其实施检查; 8)规定禁止公民在规定的昼夜时间内,出现在大街上和其他公共场所中,并赋予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必要时行使检查公民身份证件的权利,进行人身检查,并检查其物品、住房及交通工具,但是,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则是拘留公民和扣留交通工具; 9)规定禁止出售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质,制定含麻醉作用、药性剧烈的、含酒精饮料的药剂的特别流通制度。在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没收公民的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质,而在没收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质的同时,甚至还可以没收单位组织的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及放射性物质; 10)对确保发挥交通、运输和通讯功能的项目实施监测,并对印刷厂、计算中心和自动化系统,及大众传媒实施监测,组织运用这些功能使其运转起来,以达到国防需要的目的;禁止个人用的收发两用型无线)对于利用远距离通讯系统传递的邮件和消息实行战时检查,同时,监测电话交谈,组建直接解决上述问题的新闻检查机关; 12)确保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中止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的宣传和(或)鼓动活动,及军事状态下损害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其他活动的命令得以执行; 13)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规定,将同俄罗斯联邦有战争冲突的外国公民进行拘禁(隔离); 14)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俄罗斯联邦边境地区的公民出境; 15)在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组织中,实行的补充措施,使保密制度得以加强。 16)确定所征收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及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和放射性物质的保存方式和储存地点; 17)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保障居民生活、交通、运输、通讯功能,能源设施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及周围环境带来高风险的目标的特别工作制度; 18)确保俄罗斯联邦总统终止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活动的总统命令的执行,为此,关于上述组织实施破坏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活动的可靠资料则应通过执法机关获取。 3.实施军事状态保障任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地区机关及机关公职人员,可在其权限范围内,颁布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包括公民在内必须履行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1.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职权: 1)组织生产国家和居民需要的产品(完成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关及专门组织提供保障; 2)组织居民食品和非食品(必要时的定额)供给,及居民的医疗服务; 3)调整工业、贸易、公共饮食、生活服务及公用事业组织的活动; 4)通过大众传媒,向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居民通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采取措施的程序; 5)支持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 2.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负责实施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同时赋予其履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职权。 3.实施军事状态保障任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地区机关及公职人员,可在其权限范围内,颁布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包括公民在内必须履行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机关的活动 1.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法院行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 法性法律规定。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程序。 2.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法院,如果无法行使审判活动,按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决定,并依据这些法院的权限范围,可以修改各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范围。 3.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行使活动。 第十七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特点 1.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 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确定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并就保障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问题,由总统命令行使对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为了保障俄罗斯联邦国防和国家安全、军事状态制度可以对联邦国家执行机关的职能和职权进行变更。 2.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使方式和活动程序,按其通过的规则进行调整,实行军事状态时,对所述规则的必要修改,要考虑到军事状态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公民和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十八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公民的法律地位 1.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除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限制外,公民享有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一切权利与自由。 2.公民必须执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军事状态的要求。 3.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公民必须: 1)履行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及负责人的要求,并给予这些机关和人员以支持; 2)按照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以及无区域划分的各区、市的军事委员会,其他市政府(行政区域)机关的号召,所述公民居住在这些地区; 3)履行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要求,该要求说明见公民所收到的命令、通知和指示。 4)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参与完成国防所需的工程,消除敌方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到损害(遭受破坏)的经济目标,生活保障系统和军事目标,同时,加入专门的组织,参与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的斗争; 5)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在其产权范围内提供国防所需的必要财产,并由国家随后进行偿付。 第十九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各组织的法律地位 1.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只有当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得到保障,并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和联邦法律所通过的依据,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权利方可受到限制。 2.处于军事状态地区的组织,必须完成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要求,保障军事状态制度,并给予这些机关和人员以支持。 3.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各组织必须: 1)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在其产权范围内提供国防所需的必要财产,并由国家随后进行偿付; 2)为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国防安全,依据所签订的条约(合同),完成(采购)任务。 第二十条违反俄罗斯联邦军事状态立法的责任 依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有罪过人需要对违反军事状态方面的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军事状态的解除(即效力终止) 1.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自从将消除军事状态的实施情形,通知给俄罗斯联邦全境或相关个别地区的居民后,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他个别地区实行的军事状态,则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予以解除。 2.如果出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条第7款所阐述的情况时,军事状态则终止其效力。 3.自军事状态解除(效力终止)之时起,为保障军事状态制度而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随之失效,或者由颁布法令的机关予以废除。 4.自军事状态解除(效力终止)之刻起,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依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定,将 终止行使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向联合国及欧洲委员会通告和通知实行和解除军事状态(即终止其效力) 1.在俄罗斯全境或者其个别地区,一旦实行军事状态,俄罗斯联邦总统应通告联合国秘书长(通过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秘书长)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采取措施,放弃俄罗斯联邦在国际条约中涉及限制公民权利及自由的义务,和应该履行的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 2.俄罗斯联邦总统采取措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通过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的秘书长)和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军事状态法的解除(即效力终止)日期,并俄罗斯联邦将终止本条第1款所述的放弃(终止行为)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斯德哥尔摩现象(Stockholm syndrome),又称斯德哥尔摩效应、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是指被害者对犯罪者产生情感、好感、依赖心,导致被害人反过来协助加害人、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

  斯德哥尔摩现象源于1973年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半岛游戏官方网站入口,在这期间他们威胁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在出人意表的心理错综转变下,四名人质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抗拒政府营救他们的努力。获救后不仅拒绝指控绑匪,而且一致对歹徒没有伤害他们、对他们加以照顾表示感激,甚至还为绑匪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人质中一名女职员还爱上了劫匪。这一件事引起了社会科学家的思考,他们想要了解在掳人者与遭挟持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结合,到底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后来的心理学研究将这起绑架案中的人质心理变化称为“斯德哥尔摩现象”。

  在历史上或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存在斯德哥尔摩现象,清朝满人的辫子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清朝男人的发型是由满族人留辫子的习惯而来的,清朝建立初期,为了表示清朝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也为了表现汉族人民对清朝封建统治者的臣服,清朝政府强迫全体中国人按照满族人的习惯留辫子。因此全国人民奋起反抗军事论文军事论文,抗拒清朝政府的暴行,清朝政府为野蛮推广留辫子,不惜大肆屠杀不肯屈服的中国人。经过清朝的统治,留辫子竟然被当时的一部分中国人当成了传统,以至于辛亥革命推翻清朝政府的统治后,很多人对辫子产生怀念,甚至有人为了保住头上的辫子而不惜放弃生命。一部分中国人从当初“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对留辫子的奋起反抗,到逐渐接受,最后到为了保住头上的辫子而死,也是由于清政府的从野蛮屠杀到体恤百姓的统治方式,诱发了一部分人的斯德哥尔摩现象。

  斯德哥尔摩现象,简而言之,可以叙述为,A刚开始对B态度恶劣,行为野蛮,B会憎恨A。然后A对B略施小惠,B会对A态度转变论文格式论文下载。最后A对B回复正常的待人方式,B会认为A对B很好而对A感激不尽。而其实最后A只不过是对B采取了正常的待人方式,而B会对A感激,其原因就在于在A的这一态度的转变下,已经诱发了B的斯德哥尔摩现象。

  西方心理学家这样解释斯德哥尔摩现象: 出于对罪犯的畏惧,被害人为了转移心理压力,分裂出另外一种思想,把受到伤害(攻击、压迫、禁闭等)当成理所当然的,把受到的施舍(食物、外界消息、甚至生存权利)当成恩惠。人质的生死操在劫持者手里,如此经过长时间的或短时间,高浓度的对峙,就会把开始对犯人的恨,转变为畏,再转变为爱,以此来减少心理压力。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因此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人质就会把解救者当成敌人。

  心理学家的进一步研究显示,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形成军事论文军事论文,有几个形成的因素:

  3、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

  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具有物证书证少且取证难的特点,因此侦查更加倚重于审讯,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面对审讯未达到目标,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侦查僵局,可以利用斯德哥尔摩效应来影响犯罪嫌疑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变化,以期提高审讯成功率。将上述形成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因素加以扩展,可以得出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斯德哥尔摩现象的条件:

  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入看守所,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住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让其处于信息封闭、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境地,从而形成了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前提条件。侦查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有策略的诱发其他条件,使得产生斯德哥尔摩效应的几率提高。

  第一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至条件比较差的多人监室,配合强度较大的审讯力度。看守所的集体监室在押人员罪名不同,涉嫌各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混合羁押,且以暴力犯罪居多。此类羁押条件的特点是羁押人群素质普遍不高,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素质普遍较高形成较大反差,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前的生活环境更是形成鲜明的对比。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此类环境下,心理落差极大,仿佛置身于异常恶劣的环境。此时配合高强度的审讯力度,更能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负担,尽量使其置身于“绑架受害者”类似的境地,此时侦查人员亦要表现出“绑匪”似的穷凶极恶形象,不给予犯罪嫌疑人任何好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都不予接受,务必造成犯罪嫌疑人绝望的思想状态。

  第二步,将犯罪嫌疑人移至条件比较好的多人监室,降低审讯强度,侦查人员适当施以小恩小惠。此类监室适宜以羁押诈骗、侵占等非暴力犯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为主,此类被羁押人群相对其他被羁押人员素质较高,能够给被羁押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相对轻松的羁押环境。同时侦查人员在提审中要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更换监室的行为是侦查人员体恤犯罪嫌疑人而向看守所提出,经过多方努力才促成的事宜。再适当施以小恩小惠,例如递香烟、送水果等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产生好感。

  第三步军事论文军事论文,将犯罪嫌疑人移至条件好的单人监室,放宽审讯强度,辅以亲情攻势或政策教育等手段,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个别家属或单位领导短时间见面。侦查人员如能在这个过程中,使得犯罪嫌疑人相信是侦查人员尽最大努力将其羁押环境得以改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从最初对侦查人员的厌恶、怨恨,逐步转化为感激、理解的心理状态。安排家属或领导见面,有可能会加深这样的情感,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有望彻底瓦解,突破口供的难度有望大大降低。

  第一,促使看守所改进羁押方式,使将类犯罪嫌疑人按照罪名分类羁押。分类羁押,有利于看守所集中管理犯罪嫌疑人,不同种类的犯罪应用不同的羁押管理方式,也可以为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将看守所按照羁押条件及环境划分等级论文格式论文下载。此举一方面可以改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看守所人权状况的提高。看守所设立若干个条件好的单独羁押监室,以备需要时可以使用。

  第三,提高侦查人员的审讯技巧。审讯技巧高超的侦查员,是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重要内因。在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角色是多变的,从一开始态度类似“穷凶极恶的绑匪”,到后来类似“略施小惠的绑匪”,最后类似“人情关怀的绑匪”,需要侦查人员的神色,语气,和审讯谈话的技巧加以配合,还要从审讯的过程中,通过侦查人员丰富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察言观色,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和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时,面临什么困境,生活有什么困难,在适当的时候投其所好,略施小惠,以上技巧只有一名经验丰富的侦查员才能做好做到位。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审讯技巧,时提高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的成功率的重要因素。

  首先,利用该方法不属于刑讯逼供。利用该方法并没有使得犯罪嫌疑人受到身体的伤害军事论文军事论文,将其关押在不同监室的做法,是想利用周边的环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压力,不属于刑讯逼供的行为。

  其次,利用该方法向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在法律允许的侦查手段范围内。反贪污贿赂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就是通过政策教育、法律教育、事实教育、亲情教育等一系列侦查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迫于国家法律的威严和无法抹去的事实,自愿交代其犯罪事实,该方法自始自终都在利用政策教育等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交代犯罪事实,所以利用该方法是法律允许的。

  最后,利用该方法不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后遗症等一切负作用。斯德哥尔摩现象只是犯罪嫌疑人置身于强大心理压力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心理压力解除后,该现象会随着压力的消失而消失,对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任何负作用。

  综上,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方式中,最关键、最有力的获取证据方式是审讯,所以面对口供始终无法打开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利用心理学的方法突破其心理防线,提高审讯的成功率。通过对羁押环境进行分级调整,配合以侦查讯问密集度和态度的同步调整,有目标的运用策略来诱发斯德哥尔摩现象,是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可供选择的有效方法。

  随着军队改革与国家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军民融合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内容形式由局限于国内的单一对内开展安保警戒、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维护主权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逐步拓展为国内外并重,向外积极参与国际维和、海外救援及国际反恐行动半岛游戏中心。随着行动内容的拓展,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任务已成常态。1949年后,我国共发生6级以上地震200多次,其中7级以上37次,军队卫勤保障力量积极参与并发挥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来,我军派出维和军事人员参与共计24项维和行动,累计3. 6万余人次,维和医疗队是我国军队参与维和行动的重要形式;同时,我军卫勤保障力量积极参与阿尔及利亚、伊朗巴姆、印度洋、巴基斯坦、印尼日惹等国际重大地震紧急医疗救援行动。行动的多样化常态化,要求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与更新,为更好地实施卫勤保障提供依据。

  融合性法律建设军事行动卫勤保障仅涉及军队主体,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较好。我国现行的军事法律和法律规范共17件,军事行政法规60余件,军事法规200多件,军事规章3 000多件,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母法,《国防法》为龙头,条令条例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国家军事法律体系,为军事行动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保障。相较而言,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伴随各类别行动样式的不断涌现而不断产生和修订,因涉及主体包括军队及地方,在法律体系建设上,存在军地法律的制定协调融合要求。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中对于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的部分虽有规定但涵盖面较。半岛游戏

作者:小编

【返回列表】
网站地图